来源: 山东工人报王某是一名叉车操作工。最近,因为工龄问题,他和所在陶瓷厂发生了纠纷。3年前,陶瓷厂的原股东撤资,引进了新的股东,公司名称发生变化。去年,该公司被当地的国有企业兼并,王某等员工被要求与该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。王某认为,陶瓷厂改名之前,他在这里已经工作8年,加上之后的工作年限,已经符合“连续工作满10年”的情形,该国有企业应该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。但是该国有企业以王某没有在本企业工作满10年为由拒绝。那么,王某之前的工作年限是否应当连续计算?
法律明确规定,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,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,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,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。值得注意的是,企业投资人变更、企业名称变化以及企业分立合并等事项的发生,并不影响劳动者工作年限的计算,不影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。《劳动合同法》第33条规定:“用人单位变更名称、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,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。”第34条规定:“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,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,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。”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》第10条:“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,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。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,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、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,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。”
王某只是“被动”地转移到另一家用人单位工作而已,这种“非因劳动者原因的工作关系转移”,劳动者之前的工作年限是要予以承认并连续计算的。(国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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